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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

作者: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1-13
中国西藏网讯 1月11日,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

“这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是经西藏自治区党委批准的重要立法项目,已经刚刚闭幕的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全票通过,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在《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通过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


发布会上,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从条例的框架结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的工作机制和具体举措、条例的突出特点等三个方面简要介绍了条例内容。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和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的具体体现,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顺应了西藏各族人民的热切期盼。

据介绍,条例共8章48条,包括总则、工作职责、社会协同、宣传教育、创建表彰、组织保障、法律责任、附则。条例鼓励各类企业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融入企业管理和文化建设,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模范班组建设,发挥吸纳各族群众就业的主渠道作用,促进公平就业、共同创业。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民族贸易、民族手工业,培育民族品牌,推动民族特色产业发展,满足各族群众生产生活需求。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本部门及旅游行业培训,以正确的导向规范旅游市场、风景名胜文字说明和导游讲解,发挥旅游业在创建工作中的经济作用。

条例立足西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取得的丰硕成果,提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村居、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等,并组织开展模范地(市)、模范县(区)、模范乡镇(街道)、模范村居、模范社区、模范单位的创建。

据了解,这是西藏在自治区层面首次就民族团结事务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西藏自治区立法体系的一项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