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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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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实施20年以来,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对于边疆民族地区的西藏来讲,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高质量发展,熟悉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基本精神,是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前提。

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背景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语言文字工作。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毛泽东、周恩来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语言文字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指示。1986年以来,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以规范化、标准化为主要标志的新时期,在推广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以及中文信息处理等方面创造了一些新的经验,各地也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纠正社会用语用字混乱现象、推进语言文字依法管理奠定了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语言文字的应用现状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相适应和滞后现象。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科学有效管理。

上世纪九十年代,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关于语言文字问题的议案和提案为数众多,语言文字工作无法可依的状况亟待改变,语言文字立法已十分迫切。1996年10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同意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列入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1997年1月,关于语言文字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次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内容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包括总则、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附则等共四章二十八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调整对象、语言政策、公民的语言权利、政府在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职责和主要工作、语言文字应用的总原则、奖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语言文字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施行时间等。

明确了立法的指导思想。本法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使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中,要体现主权意识,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明确了立法的目的。本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规范汉字作为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使用;用法律形式确定了公民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权利,以及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义务,明确了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以及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的人员等主体在履行职务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

明确了对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主要管理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

明确了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适用范围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但是,该法也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作了原则规定,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明确了主要调整对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主要调整对象为: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即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的用语用字。

明确了主要语言文字政策。在民族语言政策方面,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限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而是要使少数民族在会本民族语言文字基础上再学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便在更广泛的交际场合使用。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以同时使用。在方言的政策方面,规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和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可以使用方言。在繁体字、异体字的政策方面,规定在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等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明确了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教育部和国家语委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全国的语言文字工作;国务院的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本行业系统的语言文字使用;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上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都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执法主体。在监督和惩戒方面,本法以教育引导为主,以处罚为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具体的法律责任有两种: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即对国家机关、学校、大众传媒、公共场所中违反用语用字规定的行为,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促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特色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经过有关部门的充分调研、认真研究和起草人员的不懈努力,形成了不同于其他类似法律的鲜明特色。

旨在引导为主。该法定位于“引导”而不是惩戒法, 因而注重引导是其最为显著的特色,顺应了语言文字自身发展和使用的规律,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国情。语言文字问题不同于其他问题,简单地进行处分或处罚并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问题,收到实效。语言文字立法的目的,是引导公民共同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

贯穿实事求是。这部法律从我国语言生活的实际和语言文字自身发展演变的特点、规律出发,正确处理了推行语言文字规范与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丰富、发展的关系,以及语言文字的主体化与多样化的关系等问题,因而科学、适用、可行。

注重刚柔相济。在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基本政策上,这部法律把“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上升为法律,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由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问题不属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调整的范围,该法只原则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管理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调整的是社会交际行为,而不是个人使用。另外,在规定使用普通话的同时,该法对需要使用方言的特殊情况和领域也作出了规定。还规定了允许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场合和特殊情况。这些规定,既符合语言文字发展演变的规律,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化是一个渐进的工作过程的特点,又体现出一定的弹性和柔性。

力求简明扼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虽然只有四章二十八条,但高度精炼,重点突出,带有一定的前瞻性。这一特色,也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得到广大群众认可的一个重要原因。

(作者单位:自治区党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