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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治区级 国有企业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6年5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作者: 来源:西藏日报 发布时间:2026-05-2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持续巩固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成效,切实加强自治区级国有企业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管理情况监督,推动我区国有企业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规范资本运作、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防范重大决策风险、实现西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自治区级国有企业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管理情况开展监督,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围绕落实“五权”(明确所有权、放活经营权、强化管理权、落实监督权、规范处置权)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强化法治思维、系统观念,聚焦重点问题,针对国有企业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推动完善制度机制,从源头上防控决策风险,确保国有企业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安全性。

二、本决定所称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是指自治区级国有企业重大改革重组、股权变动(包括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风险处置、融资、担保、收购、兼并、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资产置换、划转等对国有资本安全及保值增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本决定适用监督对象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机构等。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快我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安排部署情况,包括监管措施和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三)自治区级国有企业投资总体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效益和有关重大项目建设与运营情况;

(四)落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情况;

(五)其他有关重要情况。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对相关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如二级、三级公司和分支机构等)组织开展实地调研,获取相关资料和数据。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决策机制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包括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程序、“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董事会决策机制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等;

(二)企业内控机制与风险防控情况,包括投资风险、债务风险等管控体系是否有效,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前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是否充分,投后管理是否到位等;

(三)企业项目效益与责任追究情况,包括重大项目效益是否达到预期,对亏损项目止损挽损、追责措施是否到位等;

(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情况;

(五)各类监督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整改落实和问责情况;

(六)其他与企业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有关的重要情况。

四、开展国有企业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管理情况监督应当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围绕国有企业在不同行业、系统的布局特点和结构分布,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分类差异化监督。

(一)定期听取和审议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审议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时,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综合报告中应当设置专门章节,全面、真实、详细地报告自治区级国有企业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管理的总体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追责问责情况。根据需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近年度自治区级国有企业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开展一次覆盖全面、聚焦重点的自治区级国有企业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管理情况综合性深度调研,系统了解自治区级国有企业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管理情况,提出务实管用的意见建议,形成有深度、可操作的调研报告。根据需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围绕调研发现的问题,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三)组织专题询问和满意度测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针对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难点问题、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和重大国有资产损失风险,开展专题询问和满意度测评。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相关企业负责人应当列席或旁听。满意度测评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测评结果作为评价工作成效、督促持续整改的重要参考。

(四)依法启动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对经专题询问仍未能清晰解释或推动解决的重大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启动质询程序;对于涉嫌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特别严重的违规决策以及其他需要查明特定情况的重大问题,可以依法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并结合调查处理结果视情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五)强化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综合运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在审查自治区本级预算、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重点关注与自治区级国有企业资本类支出相关的财政资金配置效率、使用绩效和风险状况。用好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开展对自治区级国有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的动态分析研判,为自治区级国有企业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管理情况的监督提供基础支撑,实现预算决算审查监督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有机贯通。

(六)建立跟踪监督机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就监督发现的或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自治区级国有企业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有关国有企业开展跟踪监督,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五、强化监督结果的运用,着力打通监督工作的“最后一公里”,将监督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和法规制度保障。

(一)推动完善地方性法规与制度体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具有普遍性的制度漏洞和监管盲区,适时启动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或废止工作,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二)规范审议意见交办与处理反馈程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转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将研究处理情况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必要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三)依法推进监督信息公开透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依法将有关专项报告及审议意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调研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等,向自治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推动责任落实。

(四)推动监督结果共享与互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督促协调落实,形成监督合力,推动整改问责。

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依法开展对本级国有企业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管理情况的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