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终如一坚持“四个”在先 真招硬功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
近日,昌都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市、县两级人大机关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工作。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齐应海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邓文昌、赵建国,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李雨雷、斯郎达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毛刚及其他人员出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赵建国就《关于在市、县两级人大机关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工作方案》作起草说明,副秘书长贾苏玉宣读了《方案》主要内容,与会人员就《方案》进行了热烈讨论并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修改意见。
齐应海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提出了系列民族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观点,采取一系列新举措,引领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创新发展,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的抱在一起。我们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党委、市委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署上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切实把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工作作为市、县两级人大工作的重点任务抓进抓实,形成示范,发挥引领作用。
齐应海指出,《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是贯彻中央要求、顺应时代潮流、符合宪法精神、彰显西藏特色、体现人民意志的一部十分重要的地方法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和治边稳藏重要论述的具体体现,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举措。市、县两级人大机关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工作中要做到,一是宣传《条例》在先。市、县两级人大机关要把实施贯彻《条例》作为依法推进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工作的总抓手,不断增强宣传《条例》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二是监督执法在先。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列入市、县两级人大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重点开展《条例》执法检查。三是示范宣讲在先。要发挥人大干部、人大代表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维护《条例》,结合自身工作和生活实际,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寓教于乐的方式向各族群众进行宣讲,确保《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四是模范创建在先。市、县两级人大机关要先行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区党委、市委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部署要求,稳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各项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市、县两级人大机关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工作走在前、做表率,为“建设美丽幸福西藏、共圆伟大复兴梦想”贡献人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