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 目 名 称:西藏自治区,“高原红石榴”少数民族参观团赴兄弟省市开展参观考察活动
项 目 编 号:GZFCG2026-33177
采 购 人:西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信科设计有限公司
标 包 划 分:未划分标包
编 制 日 期:二〇二六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2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6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 12
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 26
第五章 采购需求 ....................................... 37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 40
第七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 65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西藏自治区‚高原红石榴‛少数民族参观团赴兄弟省市开展参观考察活动的潜在供应商应登录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xizang.gov.cn/)
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9 点 5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西藏自治区‚高原红石榴‛少数民族参观团赴兄弟省市开展参观考察活动
项目编号:GZFCG2026-33177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标的名称
数
量
技术需求和
服务要求
合同履行期
限
预算金额
(元)
最高限价
(元)
采购包号
合同履行
地点
西藏自治区‚高原红
石榴‛少数民族参观
团赴兄弟省市开展参
观考察活动
1
详见磋商文
件第五章采
购需求
自合同签订
后以采购人
下达的任务
通知为准。
182.7
万元
182.7
万元
不划分
标包
采购人指
定地点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有关要求:
(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
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评标时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
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的方式落实相关采购政策。
(2)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2.2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2.3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仅以此声明函作
为评定标准,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无效)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注:若投标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投标供应商须对
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中标,声明函将随本项目中标公告一并公告,若被
发现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
任。
2.4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
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
库〔2019〕9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
1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
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 16 号),本次采购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
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
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本次采购产品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
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
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
2.5 落实《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
求标准(试行)》的相关政策,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应符合文件要求。
2.6 落实《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 号
的相关政策,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
3.特定资格条件:无
4.本项目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5.本项目是否允许联合体响应:否。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时间:2026 年 5 月 9 日至 2026 年 5 月 14 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免费获取;
地点:有意愿参加本项目的响应人请登录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xizang.gov.cn/)报名并下载磋商文件。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地点
截止时间:2026 年 5 月 22 日 9 点 50 分(北京时间);
磋商时间:2026 年 5 月 22 日 9 点 50 分(北京时间);
地点: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 响 应 人 请 登 录 西 藏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ggzy.xizang.gov.cn/)提交电子响应文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 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和/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
同时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3.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4. 各 响 应 人 应 在 西 藏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ggzy.xizang.gov.cn/)进行单位注册、完善资料等工作,并依照西藏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相关要求办理 CA(数字证书),以便完成获取磋商文件、
响应等相关操作。各项操作及规范以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及其交易平台
(系统)要求为准,如遇网站、系统平台、CA 等相关问题请按照西藏自治区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联系方式(http://ggzy.xizang.gov.cn/fwzxlx/33175.jhtml)
进行咨询。
5.本磋商公告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上发布。因无法主动联系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请自行留意本项目是否在上
述网站发布后续相关公告。
6.根据《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线上‚不见面‛开标的通
知》文件要求,各供应商无需到达磋商现场,本项目使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
易采购系统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磋商,各供应商应做好线上‚不见面‛磋商的各
项准备工作。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本项目相关疑问及咨询事宜,请统一联系采购代理机构,非必要不联系采购
人。
1.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重庆信科设计有限公司
地 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5 号楼 2 楼
联系方式:15123929662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雪健、钟巧利、张海刚
电 话:15123929662
3.采购人
名 称:西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地 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娘热路 2 号
联系方式:13322599886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本采购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响应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
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序号
内容
内 容
1
项目
项 目 名 称 :西 藏 自 治 区‚ 高 原 红 石 榴 ‛少 数 民 族 参 观 团 赴 兄 弟
省 市 开 展 参 观 考 察 活 动
项 目 编 号 : GZFCG2026-33177
2
采购人
名 称 : 西 藏 自 治 区 民 族 事 务 委 员 会
地 址 : 西 藏 自 治 区 拉 萨 市 城 关 区 娘 热 路 2号
联 系 方 式 : 13322599886
3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 : 重 庆 信 科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西 藏 自 治 区 拉 萨 市 柳 梧 新 区 国 际 总 部 城 5号 楼 2楼
联 系 人 : 刘雪健
联 系 电 话 : 15123929662
4
供应商资格要
求
1.满 足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是 指 供 应 商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罚);
( 6)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2.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2.1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2020〕
46 号 ) 以 及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大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力 度 的
通 知 》 ( 财 库 〔 2022〕 19号 ) 有 关 要 求 :
( 1) 执 行 《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 《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和《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本 项 目 不 属 于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的 项 目 , 评 标 时 对 符 合 规 定 的 小 微 企 业 报 价 给 予 10%
的 扣 除 ,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加 评 审 的 方 式 落 实 相 关 采 购 政 策 。
( 2) 本 次 采 购 标 的 对 应 的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所 属 行 业 : 其 他
未 列 明 行 业 。
2.2 《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库 〔 2014〕 68 号 ) : 提 供 了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 戒 毒 管
理 局(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的 , 视 同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
2.3 《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库〔 2017〕
141号 ) : 提 供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 ( 格 式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七 章 ,仅 以 此 声 明 函 作 为 评 定 标 准 ,提 供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无 效 ) 的 , 视 同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
注 :若 投 标 供 应 商 同 时 属 于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监 狱 企 业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中 的 两 种 及 以 上 ,将 不 重 复 享 受 小 微 企 业 价 格 扣
减 的 优 惠 政 策 。投 标 供 应 商 须 对 以 上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一 旦
中 标 ,声 明 函 将 随 本 项 目 中 标 公 告 一 并 公 告 ,若 被 发 现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将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2.4 节 能 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严 格 执 行《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生 态 环 境 部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优 化 节 能 产 品 、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制 的 通 知 》( 财 库〔 2019〕9 号 )《 关 于
印 发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清 单 的 通 知 》( 财 库〔 2019〕19 号 )
《 关 于 印 发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清 单 的 通 知 》 ( 财 库
〔 2019〕 18 号 ) 《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参 与 实 施 政 府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认 证 机 构 名 录 的 公 告 》 ( 2019 年 第
16 号 ) , 本 次 采 购 产 品 属 于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产 品 类 别 的 , 须 按
照 要 求 提 供 依 据 国 家 确 定 的 认 证 机 构 出 具 的 、处 于 有 效 期 之 内
的 节 能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本 次 采 购 产 品 属 于 政 府
优 先 采 购 产 品 类 别 的 ,须 按 照 要 求 提 供 依 据 国 家 确 定 的 认 证 机
构 出 具 的 、处 于 有 效 期 之 内 的 节 能 产 品 或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 否 则 不 予 认 定 。
2.5落 实 《 商 品 包 装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标 准 ( 试 行 ) 》 、 《 快 递 包
装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标 准( 试 行 )》的 相 关 政 策 ,商 品 包 装 和 快 递
包 装 应 符 合 文 件 要 求 。
2.6落 实 《 关 于 推 动 解 决 政 府 采 购 异 常 低 价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库
〔 2026〕 2号 的 相 关 政 策 , 解 决 政 府 采 购 异 常 低 价 问 题 。
3、 特 定 资 格 条 件 : 无 .
3.1本 项 目 是 否 为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 否 。
3.2本 项 目 是 否 允 许 联 合 体 响 应 : 否 。
4.其 他 要 求 :
4.1 被‚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和 /或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的 供 应 商 、 被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www.ccgp.gov.cn) 列 入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中 、被 财 政 部 门 禁 止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 处 罚 决 定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域 范 围 内 ),无 资 格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
4.2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
4.3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 监 理 、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
5
资格审查
1.资 格 审 查 主 体 : 磋 商 小 组 依 法 对 响 应 人 的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
2.资 格 审 查 方 式 及 标 准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第 四 章 。
6
*预算
1.本 项 目 各 包 预 算 金 额 : 182.7万 元 ;
2.响 应 人 应 对 采 购 需 求 包 含 的 所 有 内 容 提 交 明 确 报 价 ,超 过 分
包 预 算 、报 价 不 完 整 、有 两 个 不 同 报 价 或 无 报 价 响 应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照 无 效 文 件 处 理 。
7
*最 高 限 价
1.本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 182.7万 元 ;
2.响 应 人 应 对 采 购 需 求 包 含 的 所 有 内 容 提 交 明 确 报 价 ,超 过 最
高 限 价 、报 价 不 完 整 、有 两 个 不 同 报 价 或 无 报 价 响 应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照 无 效 文 件 处 理 。
8
响应报价
1. 响 应 报 价 为 : 服 务 的 最 终 价 ( 服 务 价 + 提 供 服 务 的 相 关 车
船 费 、保 险 费 、税 费 、住 宿 等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不 可 预 见 费 用 ,响
应 人 在 报 价 时 需 考 虑 以 上 各 项 因 素 ) ;
2. 响 应 报 价 为 : 人 民 币 ;
3.采 购 人 不 接 受 有 任 何 选 择 的 报 价 ;
4.项 目 参 与 方 应 当 保 持 单 项 价 格 的 合 理 性 ,严 禁 出 现 不 平 衡 报
价 的 情 况 ,项 目 采 购 结 束 后 ,采 购 人 有 权 对 各 单 项 价 格 进 行 核
查 ,对 于 严 重 超 过 市 场 价 格 的 单 价 ,将 在 正 式 合 同 中 明 确 :对
于 认 定 为 不 平 衡 报 价 的 单 项 ,如 果 发 生 数 量 变 动 ,将 按 照 有 利
于 甲 方 的 单 价 进 行 认 价 。
9
竞争性磋商保
证金
*1.竞 争 性 磋 商 保 证 金 金 额 : 30000.00元 。 ;
*2.竞 争 性 磋 商 保 证 金 缴 纳 形 式 : 银 行 保 函 或 保 单 保 函 方 式 提
交 ;
*3.( 1)竞 争 性 磋 商 保 证 金 采 取 银 行 保 函 或 保 单 保 函 方 式 提 交 。
( 承 办 机 构 具 体 以 系 统 显 示 为 准 ) 。
( 2) 投 标 人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 将 提 交 竞 争 性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电
子 投 标 保 函 凭 证 打 印 件 封 装 在 招 标 文 件 指 定 位 置 。
*4.竞 争 性 磋 商 保 证 金 缴 纳 截 止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账 ) ;
5.联 系 电 话 : 15123929662;
6.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待 达 到 法 定 退 还 情 形 时 , 请 联 系 相 关 公
司 协 商 退 还 。
10
履 约 保 证 金
1.履 约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机 构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
2.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及 递 交 时 间 :成 交 价 格(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5%, 在 签 订 合 同 后 、 拨 付 款 项 前 缴 纳 ;
3.保 函 有 效 期 限 :若 成 交 人 采 用 保 函 形 式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则
保 函 有 效 期 不 得 少 于 投 标 有 效 期 ;
4.保函需载明的内容:若 成 交 人采用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
金 ,保 函 中 需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1、载 明‚ 见 索 即 付 ‛;2、载 明
‚收到甲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
章 的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后 即 应 不 争 辩 、不 挑 剔 、不 可 撤 销 地 向 甲 方
支 付 索 赔 款 , 直 至 最 高 担 保 金 额 。 ‛ ; 3、 载 明 保 函 有 效 期 限
( 起 止 时 间 )。若 成 交 人 提 供 的 保 函 未 载 明 前 述 内 容 的 ,采 购
人 可 以 拒 收 该 保 函 。
11
响应文件
各 响 应 人 须 在 响 应 截 止 时 间 前 上 传 加 密 的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至‚ 西
藏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 CA 锁 可 在 西 藏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查 询 办 理 。各 响 应 人未在 响 应 截 止 时 间 前 上 传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的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响 应 。磋 商 现 场 ,只 对 电 子 响 应 文
件进行 磋 商 ,响 应 人 因 系 统 或 网 络 问 题 无 法 上 传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时 , 请 及 时 联 系 :
( 1 ) 西 藏 自 治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技 术 支 持 :
http://ggzy.xizang.gov.cn/fwzxlx/33175.jhtml
1.本 项 目 采 用 电 子 评 审(网上 评 审 ),只 对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审。
2.定义: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是 指 通 过 电 子 投 标 书 编 制 工 具 编制的 响 应 文 件 。
在电子 响 应 文 件 中 ,涉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内 容 应 使 用 单 位
电 子 公 章 完 成 , 并 加 密 后 完 成 上 传 ( 或 将 签 字 页 先 进 行 签 字 、
盖 章 、 扫 描 后 , 导 入 加 密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 。
3.使 用 电 子 投 标 书 编 制 工 具 , 进 行 编 制 、 签 章 。
4.电 子 响 应 文 件 签 字 、 盖 章 要 求 :
( 1) 签 字 、 盖 章 位 置 及 要 求 应 符 合 ‚ 第 2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
规定。
( 2)‚ 第 七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中 要 求 签 字 盖 章 之 处 应 当 签 字
盖章。
注 :按 照 自 治 区 相 关 要 求 ,本 项 目 不 要 求 提 供 纸 质 文 件 ,与 下
文 有 冲 突 之 处 , 以 本 条 要 求 为 准 。
3.1 磋 商 时 间 : (见 磋 商 公 告 )
3.2 磋 商 地 点 : (见 磋 商 公 告 )
*4.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 90日 历 天 ( 从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 之 日
起算)。
12澄清或修改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变 更 :若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且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补 充 文 件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规 定 的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止 不 足 5日 的 , 采 购 人 将 顺 延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并 就 变 更 后 的 截 止 日 期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已 获 得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潜 在 供 应 商 。
采 购 人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效 力 :无 论 是 否 根 据 潜 在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要 求 ,采 购 人 一 旦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了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即 刻 发 生 效 力 ,采 购 人 有 关 的 补 充 文 件 ,应 当 作 为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对 所 有 潜 在 供 应 商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13
质疑
1.接 收 质 疑 函 的 方 式 和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部 门 : 重 庆 信 科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刘雪健
联 系 电 话 : 15123929662
通 信 地 址 : 西 藏 自 治 区 拉 萨 市 柳 梧 新 区 国 际 总 部 城 5号 楼 2楼
2.质 疑 函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送 达( 仅 接 收 派 人 送 达 、邮 寄 送 达 质 疑
函 原 件 两 种 方 式 ),质 疑 函 的 格 式 和 内 容 应 当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 的 要 求 。
3.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应 当 在 法 定 质 疑 期 内 一 次 性
提出。
14 *合同履行地点 合 同 履 行 地 点 :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
15合同履约期限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 自合同签订后以采购人下达的任务通知为准。
16代理费按 照 ‚ 发 改 价 格 [2015]299号 文 ‛ 要 求 ,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以 中 标 价 为 计 算 基 数 乘 以 1.5%计 取 , 由 中 标 单 位 支 付 。
17*付 款 方 式 和
条 件按 合 同 约 定 执 行 。
18磋商小组成员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共 3 名 ,其 中 评 审 专 家 的 比 例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从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19
评定成交的标准
1、 评 审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2、 竞 争 性 磋 商 小 组 将 从 质 量 和 服 务 均 能 满 足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中 ,按 照 综 合 评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3名 成 交 候 选 人 。
20
其他需要补充
的内容
1.磋 商 小 组 认 为 响 应 人(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响 应 人(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有 可 能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或 者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应 当 要 求 其 在 磋 商 现 场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必 要 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响 应 人( 供 应 商 )不 能 证
明 其 报 价 合 理 性 的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将 其 作 为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2.为 响 应 财 政 部 门 全 面 推 行 承 诺 制 的 要 求 ,对 于 本 项 目 资 格 评
审 阶 段 要 求 的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等 内 容 , 均 只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供 承 诺 ,
供 应 商 对 于 自 身 提 供 的 承 诺 的 真 实 有 效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如
获 取 成 交 ,签 订 合 同 前 ,采 购 人 有 权 要 求 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核 查 , 如 无 法 提 供 , 将 承 担 虚 假 应 标 造 成 的 不 利 后 果 。
21
磋商过程中可
能实质性变动
的内容
本 项 在 磋 商 过 程 中 可 能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除 价 格 和 增 值 服 务
外 其 余 均 不 可 实 质 性 变 动 。
注: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内容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部分不一致,以供应商
须知前附表为准;
2.上表中加 * 项目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若有缺失或无效,
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或响应无效且不允许在开启后补正。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一 总则
1.资金来源
1.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
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1.2 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如有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供应商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
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2.采购人、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及合格的供应商
2.1 采购人:是指提出采购项目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名称详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2 条。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从事采购代理
业务的中介组织。名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3 条。
2.3 采购单位: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4 合格的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响应人及其响应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2.4.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
的本国供应商。
2.4.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
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2.4.3 以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
2.4.4 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2.4.5 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
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
口产品,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2.4.6 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
企业且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2.4.7 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编制本竞争性
磋商文件。
2.5 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允许联合体响应,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2.5.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响应联合体,以一个响应人的身份响应。
2.5.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
件。
2.5.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响应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
相关规定。
2.5.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响应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
的责任,并将共同响应协议连同作为响应文件第一部分的内容提交。
2.5.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
合体共同参加响应,共同响应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
占共同响应协议响应总金额的比例。
2.5.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
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2.5.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
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响应,否则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
效。
2.5.8 对联合体响应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响
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2.7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
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将被认
定为响应无效。
3.竞争性磋商费用
3.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竞争性磋商的
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适用法律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响应人、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有关
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
5.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5.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5.2 如本文件的前后内容不一致,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5.3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
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
应无效。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变更: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
制的,且澄清或者修改的补充文件发出之日起至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
不足 5 日的,采购人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并就变更后的截止日期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采购人澄清或者修改的效力:无论是否根据潜在供应商的澄清或者修改的要
求,采购人一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了澄清或者修改,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人
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具
有约束力。
7.响应截止时间的顺延
7.1 为使供应商准备响应时有足够的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
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响应截止时间。
三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8.编制要求
8.1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
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
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响应将被认定响应无效。
8.2 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中某一个或几个分包货物(服
务、工程)进行响应,除非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
8.3 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分包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
响应,如仅响应分包中的部分内容,其该包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8.4 无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 5 章采购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响应货物(服务、
工程)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5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响应文件构成
9.1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附件一:响应一览表
附件二:响应函
附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五:技术条款偏离表
附件六: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七:供应商能满足本项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采购需求中商务条款的承
诺(格式自拟)
附件八:拟派服务实施人员表和资历表
附件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注: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0.响应文件格式
10.1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 8 条的内容与要求和第六章提供的格式编写
其响应文件,供应商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
提交的资料。
10.2 供应商应将竞争性磋商文件按第 8 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
页标注连续页码,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11.证明响应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1.1 供应商应提交有资格参加竞争性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
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
部分。
11.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1.2.1 货物(服务、工程)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1.2.2 货物(服务、工程)从买方开始使用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
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
源及现行价格;
11.2.3 对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服务、工程)及
伴随的工程和服务已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
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1.3 供应商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参照品牌型
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响应中可以选用替
代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承诺不以上述参照品牌型号或分类号作为评审时判定其响应是
否有效的标准。
11.4 供应商应对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服务、工
程)和服务已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
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
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1.5 技术偏离披露的原则性规定:
11.5.1 所有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
项技术偏离,尤其是对技术负偏离均要进行披露。
11.5.2 如果供应商不能确定对某一事项是否构成技术偏离,则必须在技术偏离
表中清楚地表明,并注明‚不能确定‛字样,以供磋商小组参考。
11.5.3 一旦在评审过程中被发现存在技术偏离而供应商并未如实进行披露的,
磋商小组有充分的权力视具体情形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评审规则
扣分、增加扣分、加倍扣分或对该响应予以拒绝。
11.6.1 竞争性磋商文件需求中提出的技术规格,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更
优的(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技术方案或者设备配置。
11.6.2 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设备的某技术参数属于个别品牌所专
有,则该技术参数不具有限制性,供应商可对该参数进行适当调整,并应说
明调整的理由。对含差别歧视待遇的专有技术条款磋商小组不视为实质性要
求。
11.6.3 为有助于供应商选择响应产品,项目需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
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但这些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供
应商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
11.6.4 如有标明的专有技术、专利产品、特定品牌的字样只起说明作用,任何
与其同等的技术均应被认为符合采购要求。
11.6.5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列出完成本项目并通过验收所需的所有的设备、
设施、材料及服务等明细表及全部费用,成交人必须确保本项目通过用户方
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
12.竞争性磋商响应报价
12.1 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采用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点。响应人的响
应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标的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
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2.2 竞争性磋商响应报价的最高限价:本项目的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各供应商的单项和总报价均不得超过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
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将被拒绝,不得进入评审阶段。
12.3 供应商应在响应报价上标明响应货物(服务、工程)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
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2.4 供应商所报的各项响应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
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2.5 每种货物(服务、工程)只能有一个响应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
件的报价。
13.竞争性磋商有效期
13.1 竞争性磋商应自本须知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日内有效。竞争
性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3.2 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原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
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且本须知中有关响应保证金的要求
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上
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4.响应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4.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响应文件资格证明
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1.2 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格式二),
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
14.1.3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4.2 竞争性磋商保证金
14.2.1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9 条。
14.3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磋商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
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应由成交供应商缴纳代理服务费而成交供应商未缴纳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5.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 开启时间
16.1 供应商应在不迟于‚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响应文
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指明的地址
或网址。
16.2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规定,通知修改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
17.迟交的响应文件
17.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
响应文件。
18.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8.1 供应商在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
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
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
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8.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满足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的要求。
五 磋商及评审
19. 组织磋商
19.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磋商时间和地点组
织竞争性磋商并邀请所有响应人代表参加。
19.2 供应商不足 3 家的,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19.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磋商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磋商的各供应商代
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19.4 供应商代表对磋商过程和磋商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0. 磋商小组
20.1 磋商小组成员共 3 名,专家成员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随机抽取。
20.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
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0.3 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确认磋商文件;
(2)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3)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4)编写评审报告;
(5)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21.评审
21.1 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资格进
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
足三家的,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1.2 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据‘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供应商
的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结果截屏打印后提交磋商小组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供应商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信用查询截图。
21.3 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刑事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响应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
合体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21.4 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
再作为评审依据。
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
据。
21.5 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
性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1.6 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将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磋商
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响应人的报价,有可
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
正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
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7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1.8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响应报价函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响应报价
函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响应报价函的总价为准,并
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1.9 供应商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
境标志产品目录等,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审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先
采购办法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
21.10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所响应产品的品
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响应将被认
定为响应无效。
21.11 磋商小组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1.12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
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响应应该是与竞争
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响应。对
关键条款的偏离,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响应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
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的响应。
21.13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未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3)与其他供应商串通响应,或者与采购人串通响应;
(4)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
(5)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供应商的报价,
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6)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7)不符合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8)不按照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9)响应文件未经响应供应商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凡出现单位落款的地方
均需要由法人或其授权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10)供应商不符合国家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1)同一供应商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报价,但竞争性磋商文
件要求递交备选响应的除外;
(12)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最高响应限价;
(13)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14)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响应;
(15)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响应担保;
(16)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
(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21.14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
审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1.15 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评审办法和标准‛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采用综
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
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
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
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22.终止采购活动
22.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
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
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23.保密原则
23.1 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3.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六 确定成交及授予合同
24.成交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4.1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评审标准,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
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
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人。
25.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供应商的权力
25.1 采购人保留在确定成交人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响应文件,以及宣
布采购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响应文件的权力,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
何责任。
26. 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26.1 在响应有效期内,成交人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
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6.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6.3 成交结果公告和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出。成交结果公告中将告知未通过资格
审查的响应人未通过的原因;还将告知未成交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文件后三十(30)天内,应按竞争性磋
商文件的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7.2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
据。
27.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49 条,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
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
一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或依法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
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要被依法追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4 当出现法规规定的成交无效或成交结果无效情形时,采购人可与排名下一
位的成交候选人另行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8.履约保证金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成交服务费
代理费用支付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0.廉洁自律规定
30.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0.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
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
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0.3 为强化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监督机制,供应商可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监
督电话和邮箱,反映采购代理机构的廉洁自律等问题。
31.质疑和投诉
31.1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有关
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1.2 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可从财政
部官方网站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
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31.3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
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1.4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
32.履约验收
32.1 采购人根据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履约验收。
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一、评分方法
1.本次采购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
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
审总得分高低来进行排名,评出成交候选人或者成交人的评审方法。
2.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服务方案、
售后服务方案、服务承诺及相应的权重或者权值等。
3.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
分,然后汇总,计算出每个供应商的得分,并依次排列,按标书规定的数量确定
成交商。
二、评审程序
(一)初步评审(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评审内容:对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
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磋商小组依法按资格审查表所列审查标准,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以确
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3.磋商小组对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按本章质量和服务实质性响应要求符
合评审表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4.磋商小组在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时,发现(1)在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
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不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
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结果的,(2)
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书面要求其供应商在评审结束前予
以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
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
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
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在监督机构人员监督下进行,但澄清
或说明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和更改响应报价或响应的实质性内
容。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初步评审:未能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为废标。有一
项没有实质响应的,视为初步评审不符合要求,不得进入下步最后报价和详细评
审阶段,由磋商小组告知该供应商。
6.初步评审包含形式资格响应性三部分内容:只有通过所有审查内容的单位
才能进入详细评审程序。
(二)具体资格审查内容详见下表:
资格审查表
序
号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是否
符合
要求
1 供应商名称
与投标报名、营业执照一致(符合法定工商
变更程序除外)
¨符
合
¨不
符合
2
具有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供了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
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加盖公章,自然人投标的须签字)
¨符
合
¨不
符合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
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
会计制度的承诺
¨符
合
¨不
符合
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了可充分满足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
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
¨符
合
¨不
符合
5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
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提供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的
承诺。
2. 提供了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
好记录的承诺。
¨符
合
¨不
符合
资格审查表
序
号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是否
符合
要求
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
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了有效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
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格式自拟,原件加盖公章)
¨符
合
¨不
符合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
如投标货物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要求,需取
得‚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供。
¨符
合
¨不
符合
8
‚信用中国‛网站和中
国政府采购网(www.cc
gp.gov.cn)查询记录
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和/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中
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符
合
¨不
符合
9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
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
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包
/采购包下的投标
提供了‚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声明‛。各投
标人之间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
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情形的说明
¨符
合
¨不
符合
10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
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
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
加本项目的投标
提供了投标人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
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声明
¨符
合
¨不
符合
11 特定资格要求
提供符合特定资格要求的资料
¨符
合
¨不
符合
结论
¨通过 ¨不通过
注:1.是否符合要求请在每项要求最后一列中如实对应勾选;
2.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结论为不通过。
(三)具体质量和服务实质性响应要求符合性审查内容详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表
序
号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是否符
合要求
1
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为:采购需求包含的所有内容;
2.投标报价货币:人民币;
3.未提供有选择的报价;
4.提供了投标分项报价表且明确报出采购需求一览表
包含的所有品目的报价。
¨符合
¨不符
合
2
投标文件签署
盖章
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位置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或)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不得使用打印字
体代替)。
¨符合
¨不符
合
3
投标保证金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包括形式及金额)
¨符合
¨不符
合
4
附加条件
投标文件不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符合
¨不符
合
5
公平竞争
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没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妨
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没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
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的情形见附注
¨符合
¨不符
合
6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符合
¨不符
合
7 合同履行地点 合同履行地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符合
¨不符
合
8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符合
¨不符
合
9
付款方式
接受招标文件要求的付款方式
¨符合
¨不符
合
10
履约保证金 接受招标文件中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要求
¨符合
¨不符
合
11
投标内容
采购需求包含的所有内容
¨符合
¨不符
合
12
备选方案
投标人不得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符合
¨不符
合
13
投标文件数量
和格式
投标文件数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按规定的格式填
写,内容完整且关键字迹清晰
¨符合
¨不符
符合性审查表
序
号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是否符
合要求
合
14 其他无效情形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符合
¨不符
合
结论
¨通过 ¨不通过
注:1.是否符合要求请在每项要求最后一列中如实对应勾选,有一项不符合要求,
结论为不通过;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详细评审
1.经初步评审合格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小组专家应根据竞争性磋商
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其报价、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一步评审、比较。
2.本次采购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磋商报
价部分评分;第二部分为商务部分评分;第三部分为技术部分评分。最大限度满
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供应商,应为成交人。
最终得分=响应报价得分+商务部分得分+技术部分评分(得分计算均为四舍
五入保留二位小数)。
3.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与供应商的磋商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下,并经采购人盖章同意后,对磋商文件的技术标
准、拟签订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动。变动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
商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4.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可以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
提交最后报价函,提交最后报价函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
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除外。
(五)报价评审
1.异常低价处理
1.1 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
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 报价
平均值 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 商投标(响应)
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 (响应)
报价 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 报价供应商投标(响
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的,即投标(响应)报
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未设定最高限价的采购项目, 以采购项目预算金
额作为最高限价;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
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1.2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
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
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
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
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 30 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
(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
复提交。
1.3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
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
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
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
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和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
调整供应商参与评审的价格。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 %的扣除。
或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
予联合体 4 %的价格扣除。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
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六)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1
报价
(10%)
10 分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栺分值占总分值的比
重不得低于 30%;服务项目的价栺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
于 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栺采购的项目,
其价栺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栺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
标价栺最低的 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栺分为满分。其
他投标人的价栺分统一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0.10×100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
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栺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栺计算
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二
技术部分 70 分
1
服务方案
(18%)
18 分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中整体项目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
于:①服务需求②时间安排③按要求提供项目整体计划、行
程规划④需求理解分析⑤合理化建议⑥参观考察(含观摩)
计划,针对以上 6 项内容进行评审,逐项打分,每项 3 分,共
18 分;每项评审标准:具体内容、实施步骤、预期效果内容
完整详尽,条理清晰合理,针对性及可操作性强,得3分;每
项内容不完整或每有一处不具有针对性或逻辑性错误的扣 1
分,扣完为止;每项内容缺失不得分。
2
食宿方案
(14%)
14 分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全面、内容详尽、具有针对性的食
宿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预选餐厅名单及地址;②菜
品搭配方案;③餐厅环境实地照片;④食品卫生、安全监督
措施;⑤预选酒店或宾馆名单及地址;⑥酒店或宾馆环境实
地照片;⑦住宿安全保障措施;针对以上7项内容进行评审,
逐项打分,每项 2 分,共 14 分;每项评审标准:精确地址、
核心资质、接待能力、场地优势内容完整详尽,条理清晰合
理,针对性及可操作性强,得2分;每项内容不完整或每有一
处不具有针对性或逻辑性错误的扣 1 分;每项内容缺失不得
分。
3
出行方案
(18%)
18 分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全面、内容详尽、具有针对性的出
行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购买机票的策划方案(含航
线安排、预订、改签、退票);②在活动过程中所使用车辆
安排表;③出行便捷保证时效措施;④.交通出行安全保障措
施;⑤交通车辆质量保证措施;⑥应急急救车安排计划,针
对以上 6 项内容进行评审,逐项打分,每项 3 分,共 18 分;
每项评审标准:航线总览、预订流程、改签退票规则、特殊
情况处理内容完整详尽,条理清晰合理,针对性及可操作性
强,得3分;每项内容不完整或每有一处不具有针对性或逻辑
性错误的扣 1 分,扣完为止;每项内容缺失不得分。
4
应急预案
(12%)
12 分
根据提供的事前、事中、事后应急预防处理措施:①安全措
施;②食物中毒应急预案;③突发疾病、意外伤害应急预
案;④对突发性事件(包含但不限于:针对服务对象的人身安
全、急救安排、天气原因不可抗力因素、交通方面、餐宿安
全等方面)的处理办法等。针对以上 4 项内容进行评审,逐
项打分,每项 3 分,共 12 分;每项评审标准:健康预防、分
级响应、现场急救、转运善后内容完整详尽,条理清晰合
理,针对性及可操作性强,得3分;每项内容不完整或每有一
处不具有针对性或逻辑性错误的扣1分,扣完为止;每项内容
缺失不得分。
5
组织与
管理方
案(8%)
8 分
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组织与管理方案进行
评审,内容至少包含:①组织服务对象有序参与活动的措施
(含分组管理表、签到清点制度、防失联脱团措施);②带
队活动的全流程管理方案(含安全教育、纪律教育、民族政
策教育的组织计划,留存教育签到表及培训记录)。方案完
整包含以上内容且满足本项目要求得 8 分;每缺一项扣 4分;
其中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的扣 2 分,单项扣完 4 分为
止,未提供不得分。注:存在缺陷或不足是指:存在不适用
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
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遗
漏、不符合采购需求等。
三
商务部分 20 分
1
企业类似
业绩
(6%)
6 分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3年 1 月 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完成的
类似项目业绩(须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乢及项目合同,项
目合同复印件包含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关键信息页、双方签
章页);每提供 1 项得 2 分,最多得 6 分。
2
拟投入本
项目的执
行团队情
况(9%)
9 分
①项目负责人:对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服务经验、业务
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审:
(1)具备导游证乢,得 1 分;
(2)具有普通话等级证乢,得 1 分;
(3)负责过同类出游/会务/因公出访等服务项目,每提供 1
个得 1 分,最高得 2 分。
②项目组组成人员:拟投入本项目的专业技术服务团队,在
满足 5 人的基础得 2 分,每增加一人得 1 分,最多得 3 分,本
项最高得 5 分。
注:以上人员需提供岗位职责表、劳动(务)合同或近一个
月社保证明,不提供不得分。
3
商业保险
投保情况
(5%)
5 分
投标单位根据项目特定,提供针对出行对象的投保方案,内
容包含但不限于①交通意外伤害保险②旅行期间医疗费用补
偿保险③特定传染病保险④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⑤附加
险,针对以上 5 项内容进行评审,逐项打分,每项 1 分,共 5
分;
(七)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对评审结果进行总结,出具评审报告,内容包括:采购的基本信
息和数据,唱标记录,评审过程中的相关表格,推荐意见(推荐综合排名前三名
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等。
2.评审报告提交后,磋商小组的职责结束,委员会随之解散。
(八)保密
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的有关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
不应向供应商或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泄露。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
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人和磋商小组其他成员施加影
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响应资格被取消。
(九)评审注意事项
1.对响应资料进行全面的分析比较,按照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做好评审工
作,客观地从供应商中选择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综
合评价标准的供应商。
2.对响应资料中不明确地方,应按规定的时间内向供应商发出书面澄清,待
澄清后再评价。但供应商的澄清只限于对不明确地方作出解释性说明,不得改变
其响应的实质内容或价格。
3.要保证工作质量,工作要认真细致,各项目数据要如实、完整、准确写入
评审表格,每一环节、数据都要进行复核,保证准确无误,尤其是对供应商任何
声明、解释和要求。
4.评审期间评审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单独接触,评审资料不得向外扩散。
5.各种评审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收发,评审结束后所有文件资料由评审组
织方收回。
6.‚本项目落实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在技术、商务、价格
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或不发达地区的供应商产品 /
服务(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
为深入贯彻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持续做
好自治区少数民族参观交流活动。今年拟分 3 批次组织自治区“高原红石榴”
少数民族参观团赴兄弟省市开展参观交流活动。
二、项目概况
(一)活动时间
拟于 2026 年 5 月、7 月、10 月分 3 批组织开展,参观交流活动时间每批次
为 13-15 天左右
(二)活动地点
第七批拟赴四川省、重庆市开展交流活动(40 人,考察学习涉藏州县民族
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批拟赴北京市开展交流活动(70 人,接受红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
第九批拟赴云南省开展交流活动(40 人,考察学习多民族省份民族工作开
展情况)
三、参观团组织形式
依托第三方机构保障参观团全体成员活动期间吃、住、行考察点位安排和
出行安全工作。
四、参观点设置
一是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展陈
馆;二是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三是参观兄弟省市高新
技术产业发展;四是乡村振兴示范点;五是文化科技创新产业园;六是体验各
民族传统文化。
五、行程表
由中标供应商拟定行程,交由采购人审核。
六、其他要求
(一)投标人须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及时与采购人工作人员沟通,并妥当
处理,以保障整个行程安排顺利进行。
(二)本项目所有组团过程中均不能设置购物环节。(投标时提供承诺函加盖投
标人单位公章,格式自拟)
(三)服务标准与履约要求:
1.活动方案:需制定整体实施方案及每批次专项执行方案,明确参观点位、行程
安排、讲解内容、座谈环节、安全保障等内容,所有方案需提前报采购人审核通过后
方可实施;讲解词需严格遵循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不得出现任何错误表述。
2.点位要求:承办方须提前完成所有参观点位的对接、参观报备、讲解人员协调
等工作, 确保参观通道畅通、讲解服务到位。如遇点位临时调整,须第一时间报采购
人同意,并提供同等质量的替代点位方案。
3.交通保障:选用正规运营公司、车龄 3 年以内的合规大巴车,配备 5 年以上驾
龄、无重大事故记录的专职司机,需安排工作人员跟车,全程保障人员往返交通安全。
4.配套服务:每批次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含专业讲解员),全程负责人员管理、
行程协调、安全管控、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为参与人员提供全程引导、讲解等服务;
需为所有参与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覆盖活动全程。配备饮用水、活
动期间餐食、应急药品、防暑防寒物资等;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需提供
无障碍保障服务。
5.座谈交流:每批次需安排不少于 1 场座谈交流环节,引导参与群众谈感受、谈
变化、谈体会,留存完整的座谈记录、群众感言等资料,切实强化活动教育效果。
(四)报价要求:
1.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报价,供应商报价应包含完成本采购需求全部服务内容所
需的所有费用。供应商报价时须提供详细的费用构成明细,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
住宿费、餐饮费、门票费、场地费、讲解服务费、讲师劳务费、保险费、物料制作费、
耗材费、设备租赁费、人员劳务费、应急保障费、宣传费、税费等所有与项目实施相
关的一切费用。
2.采购人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供应商因自身原因遗漏的费用,由供
应商自行承担,合同履行期间不作任何价格调整。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正本)
(XXXX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XXXXX
分包名称:
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供应商: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附件一:响应一览表
附件二:响应函
附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五:技术条款偏离表
附件六: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七:供应商能满足本项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采购需求中商务条款的承
诺(格式自拟)
附件八:拟派服务实施人员表和资历表
附件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附件一:响应一览表
响应一览表(总报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响应总报价
大写:
小写:
磋商保证金: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地点:
说明:
1. 价格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报价。
2.格式、内容和签章、盖章必须完整。
3.此表中,响应总报价只用于计算报价得分不作为签约价格,签订合同时以响应
下浮率为准。
4.《响应一览表》中所填内容与响应文件中内容不一致的,以《响应一览表》为
准。
供 应 商 名 称 ( 单 位 盖 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签字) :
日 期
附件二:响应函
响应函
致:西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第 / 包采购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
正本/份、副本/份、电子档/份。
按响应文件中供应商须知和技术规格的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据此函,签字
代表宣布声明如下:
1、所附响应报价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总价为 (人民币)。
2、供应商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及补充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
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我们同意从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起遵循本响应文件,并在规
定的有效期期满之前均有约束力。本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
件截止期起 90 天,如成交,有效期将延至合同终止日为止。
5、我方合同履行期限为 。
6、我方合同履行地点为 。
7、我方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付款方式等有关要求。
8、联合体中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联合
体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之间(存在、不存在)投资关系(如果是联合
体的话)。
9、同意向贵方提供可能另外要求的与采购有关的任何资料,完全理解贵
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响应或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与本响应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传 真:
电话: 电子函件: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响应人名称(全称并盖单位章) :
日 期 :
附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响应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省、市、区/县)的(公司名称)的法人代
表 (授权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为本
单位参与 (项目名称)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
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字生效,有效期限与本公司响应文
件成交注的响应有效期相同,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
公司全称并盖章:
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
职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后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五:技术条款偏离表格式
技术条款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招标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
技术响应
偏离情况
页码
说明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注:1.偏离一栏填写无偏离/正偏离/负偏离,正偏离是指应答的条件高于招标
文件要求,负偏离是指应答的条件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2.供应商须对招标文件列明的全部技术条款(含实质性要求条款、重要条
款、一般条款)逐条逐项对应响应,完整填写‚技术响应内容‛‚偏离情况‛
及‚偏离说明‛,不得缺项、漏项,不得擅自更改采购文件既定的条款序号与
核心要求。
附件六: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成立日期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批准登记机关
组织代码
法定代表人
营业期限
资质类型
资质等级
主营业务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行号
(如有)
银行账号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兹声明上述信息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如我
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有虚假情况,愿承担相应后果。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2.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
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响应的须签字);
注:1.供应商‚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响应
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响应的提供身份证);
2.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章。
3.响应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4.联合体响应应提供联合体各方满足以上要求的证明文件。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书(格
式);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
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书
致:(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格
式)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
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
致:(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的承诺书(格式)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的承诺书
致:(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承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6.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的承诺书(格式)
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的承诺书
致:(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承诺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7.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
声明函
致:(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郑重承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
违法记录。公司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未处于财
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况。
特此声明,本公司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8.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说明:
1.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声明函将作为价格扣除的依据,
未提供或提供无效的视同供应商放弃政策扶持。
2.本声明函由供应商出具,真实性由供应商负责,属不实的将承担提供虚假
资料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但声明函中供应商是非企业性质的或不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明显不符合政策的声明函,磋商小组可不予认定其有
效。
3.项目既含货物又含服务、工程的,依据本项目属性来提供,磋商小组根据
本项目属性及本文件规定的扶持办法进行评审。
4.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
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可认定声明有效。
5.标的名称为货物名称或服务项名称,如果多个标的同属于一个制造商或同
一服务者提供的,可在标的名称处合并列明,不需要逐条重复说明该制造商或同
一服务者情况
6.以下情形不影响声明有效性,也不作为虚假资料情形认定:
(1)划型标准中个别行业不涉及的指标或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
指标未填写或填写有误的,例如批发业不涉及资产总额指标。个别指标不准确但
不改变企业规模类型的不影响声明有效性。
(2)声明函中所列行业与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明确的行业不一致但不改变划
型结果的。
7.成交人/成交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随成交/成交结果公告。
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中小企业。应当分别提供《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声明函》和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提供。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供应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供应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
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
企业可不填报。
注:1.投标人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标的物所属行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规定的划型标准来判定企业规模。
2.投标人若需享受相关政策,应将投标标包内的所有标的的情况在声明函
中一一填写,若有标的未填写,则不享受相关政策。
3.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划分表
9.监狱企业证明(如适用)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
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
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本单
位郑重声明,我单位:(单位名称)为监狱企业。
本单位参加 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
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监狱企业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
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同时我单位在本声明函后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本声明函无效。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
件 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
本单 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 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11.供应商控股股东名称、控股公司的名称和存在管理、被
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说明(格式)
情况说明
致:(采购人名称)
与我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如下:
我方的控股股东如下:
我方直接控股的企业如下:
与我方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如下: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12.证明供应商符合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如需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附件七:供应商能满足本项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采购需求
中商务条款的承诺(格式自拟)
注:供应商应对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采购需求中商务条款逐条响应,若有
条款遗漏或负偏离,将被视为响应内容有实质性遗漏,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竞
争性磋商文件。此外,供应商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增加相应服务内容。
附件八:拟派服务实施人员表和资历表
11-1 拟派服务实施人员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类别
姓名
性别
单位
······
注:响应人应附相应的证明材料。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未得到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
响应人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日期 :
附件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下内容根据供应商实际填写,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65
第七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西藏自治区‚高原红石榴‛少数民族参
观团赴兄弟省市开展参观考察活动采购
合同
(仅供参考,以实际签订为准)
项 目 名 称 :
西藏自治区‚高原红石榴‛少数民族参观团赴兄弟省
市开展参观考察活动
甲 方 :
西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乙 方 :
签 订 地 :
西藏·拉萨
签 订 日 期 :
二 O 二六年**月
66
第一部分合同书
2026 年 月 日, 西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以公开招标方式对西藏自治区‚高原红
石榴‛少数民族参观团赴兄弟省市开展参观考察活动进行了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XX
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现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
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
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西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
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全面履行。
1.1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
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
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 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 中标通知书;
1.1.3 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 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 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 服务内容及价格
详见以下清单:
XXXX..................
1.3 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1.3.1 付款方式:银行转帐、支票或汇款(具体付款方式见合同专用条款);
1.3.2 发票开具方式: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
1.4 项目服务期限、地点和方式
1.4.1 合同履行期限: 。
1.4.2 合同履行地点: ;
1.4.3 交付方式: 。
1.5 违约责任
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那么甲
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每迟延交付货物一日按合同总额 3‰的标准收取违约金,最高限
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20%;迟延交付货物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
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67
1.5.2 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
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
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
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
的权利救济方式;
1.5.3 除不可抗力及前述约定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
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
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5.4 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
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
视为甲方违约。
1.6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
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应承担
胜诉方因维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评估鉴定费、诉讼费、保全费、
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
1.7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字时生效。
甲方名称(盖章): 乙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约定送达地址: 约定送达地址: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68
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
2.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
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
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价格。
2.1.3 ‚货物‛系指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交付的一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
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计算机软件、产品等,并包括工具、
手册等其他相关资料。
2.1.4 ‚甲方‛系指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
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中标供应商。
2.1.6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或者安装的地点。
2.2 技术规范
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
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
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 知识产权
2.3.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
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
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2.3.2 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货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3.3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
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
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
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3.4 除非采购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
果及知识产权。
2.3.5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投标文
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
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
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69
2.3.6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
相关费用。
2.4 包装和装运
2.4.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交付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
进行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
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必要,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
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等一
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2.4.2 装运货物的要求和通知,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5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5.1 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进行履约检
查,以确保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
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5.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
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6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7 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7.1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
方应予积极配合;
2.7.2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7.3 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
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
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8 质量保证
2.8.1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
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8.2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
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9 货物的风险负担
货物或者在途货物或者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详见合同专用
条款。
2.10 延迟交货
70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付货物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
按时交付货物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
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交货的具体时间。
2.11 合同变更
2.11.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
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且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那么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
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 10%;
2.11.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
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2 合同转让和分包
本合同义务和权力履行不得进行转包或分包。
2.13 不可抗力
2.13.1 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
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3.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3.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
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3.4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
方当事人。
2.14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2.15 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
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
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6 合同中止、终止
2.16.1 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6.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
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7 检验和验收
2.17.1 货物交付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数量等方面进行详细、全面的检验,并向
甲方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文件。
2.17.2 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
71
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每一项
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2.17.3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18 通知和送达
2.18.1 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 XXX、XXX(联系人)发出的
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
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
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
2.18.2 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
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
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
2.19 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20 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2.20.1 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2.20.2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21 履约保证金
2.21.1 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
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合同价 5%的履
约保证金;
2.21.2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或者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不予退还或者
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或者货物质量保证期届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
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2.21.3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
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
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2.22 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
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
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条款号
约定内容
72
3.1
乙方负责本项目涉及的所有第三方系统对接协调工作。如因乙方技术方案缺陷或沟
通不力导致联调失败,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第三方原因受阻,乙方须在 24
小时内书面报备甲方,否则视为乙方原因。
3.2
在项目完成前,乙方投入本项目的核心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每擅自更换一人,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 万元。
3.3
乙方须在项目验收合格后 7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完整的软件源代码、开发文档、
接口协议及数据库字典,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尾款。
3.4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警务数据泄露、丢失或被非法篡改,乙方除承担法律责任外,须
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 30%的专项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5
3.6
3.7
…
附件一: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参考样本(服务类)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参考样本(服务类)
采购单位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供应商
项目及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分期验收
是□ 否□
分期情况
共分 期,此为第 期验收
验收时间
验收地点
验收组织形式
□自行简易验收
□验收小组验收
验收内容
服务质量
服务进度
人员、设备
配备情况
安全标准
服务承诺实现
合同履约时间、
地点、方式
合 格□
不合格□
按 时□
不按时□
合 格□
不合格□
合 格□
不合格□
合 格□
不合格□
合 格□
不合格□
专业检测机构
情况说明
存在问题
和改进意见
最终结论
合 格□ 不合格□
验收小组
成员签字
采购代理机构意见
采购单位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单位公章)
供应商确认:
(单位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说明:1.该表为服务类项目履约验收的参考样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2.‚采购代理机构意见‛,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自行组织的,无需填写该项内容及加盖公章。
3.履约验收具体标准按照《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藏财采办〔2019〕36 号)。
评标办法附表
1、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GZFCG2026-33177
项目名称:西藏自治区“高原红石榴”少数民族参观团赴兄弟省市开展参观考察活动
招标方式: 竞争性磋商
2、评标参数
西藏自治区“高原红石榴”少数民族参观团赴兄弟省市开展参观考察活动
评标参数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是否有暗标评审: 无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是否接受联合体: 否
是否允许分包: 否
专家是否分组评审: 否
评定分离: 否
确定中标人方式: 推荐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数量: 3
最高限价: 有 1827000 元
小微企业优惠:
当供应商为小微型企业时:(监狱、福利企业视同小微型企业)
评标价 = 总投标报价 * (1 - 10%)
评标步骤
序号
评审步骤
分值
1
资格性审查
2
符合性审查
3
磋商及最后报价
4
商务评审
20
技术评审
70
6
报价修正
7
小微企业认定
8
报价评审
10
9
汇总得分
10
评审结果
11
评标报告
12
评标结束
评标条款
资格性审查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供应商名称
与投标报名、营业执照一致
(符合法定工商变更程序除
外)
2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供了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
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
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投标
的须签字)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
度
提供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
诺
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
力
提供了可充分满足履行合同
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
力的承诺
5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
录
1.提供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
的良好记录的承诺。 2. 提
供了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
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
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
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了有效的参加政府采购
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格式自拟,原件加盖公
章)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投标货物根据适用法律、
法规要求,需取得“经营许
可证”的,应提供。
8
“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
w.ccgp.gov.cn)查询记录
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
站(www.creditchina.gov.
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
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
ccgp.gov.cn)列入政府采
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
单
9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
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
一合同包/采购包下的投标
提供了“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况声明”。各投标人之间不
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
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情形
的说明
10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
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
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提供了投标人未为本项目提
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
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务的声明
符合性审查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为:采购需求包
含的所有内容; 2.投标报
价货币:人民币; 3.未提
供有选择的报价; 4.提供
了投标分项报价表且明确报
出采购需求一览表包含的所
有品目的报价。
2
投标文件签署盖章
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位置
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或)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的(不得使用打印字体
代替)。
3
投标保证金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
标保证金 (包括形式及金
额)
4
附加条件
投标文件不含有采购人不能
接受的附加条件
5
公平竞争
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没有
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妨碍
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没
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
人的合法权益 弄虚作假、
串通投标的情形见附注
6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
求
7
合同履行地点
合同履行地点满足招标文件
要求
8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满足招标文件
要求
9
付款方式
接受招标文件要求的付款方
式
10
履约保证金
接受招标文件中有关履约保
证金的要求
11
投标内容
采购需求包含的所有内容
12
备选方案
投标人不得提交两份或者多
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数量符合招标文件
13
投标文件数量和格式
要求,并按规定的格式填
写,内容完整且关键字迹清
晰
14
其他无效情形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
的其他无效情形
商务评审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分值
1
企业类似业绩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3年1
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完成
的类似项目业绩须提供中标
成交通知书及项目合同,项
目合同复印件包含但不限于
合同首页、关键信息页、双
方签章页;每提供1项得2
分,最多得6分。
6
2
拟投入本项目的执行团队情
况
①项目负责人对拟派的项目
负责人的相关服务经验、业
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审1.具
备导游证书,得1分;2.具
有普通话等级证书,得1
分;3.负责过同类出游会务
因公出访等服务项目,每提
供1个得1分,最高得2分。
②项目组组成人员拟投入本
项目的专业技术服务团队,
在满足5人的基础得2分,每
增加一人得1分,最多得3
分,本项最高得5分。注以
上人员需提供岗位职责表、
劳动务合同或近一个月社保
证明,不提供不得分。
9
3
商业保险投保情况
投标单位根据项目特定,提
供针对出行对象的投保方
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①交
通意外伤害保险②旅行期间
医疗费用补偿保险③特定传
染病保险④急性病身故或全
残保险⑤附加险,针对以上
5项内容进行评审,逐项打
分,每项1分,共5分;
5
技术评审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分值
1
服务方案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中整
体项目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
限于①服务需求②时间安排
③按要求提供项目整体计
划、行程规划④需求理解分
析⑤合理化建议⑥参观考察
含观摩计划,针对以上6项
内容进行评审,逐项打分,
每项3分,共18分;每项评
审标准具体内容、实施步
骤、预期效果内容完整详
尽,条理清晰合理,针对性
18
及可操作性强,得3分;每
项内容不完整或每有一处不
具有针对性或逻辑性错误的
扣1分,扣完为止;每项内
容缺失不得分。
2
食宿方案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全
面、内容详尽、具有针对性
的食宿方案,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①预选餐厅名单及地
址;②菜品搭配方案;③餐
厅环境实地照片;④食品卫
生、安全监督措施;⑤预选
酒店或宾馆名单及地址;⑥
酒店或宾馆环境实地照片;
⑦住宿安全保障措施;针对
以上7项内容进行评审,逐
项打分,每项2分,共14
分;每项评审标准精确地
址、核心资质、接待能力、
场地优势内容完整详尽,条
理清晰合理,针对性及可操
作性强,得2分;每项内容
不完整或每有一处不具有针
对性或逻辑性错误的扣1
分;每项内容缺失不得分。
14
3
出行方案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全
面、内容详尽、具有针对性
的出行方案,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①购买机票的策划方案
含航线安排、预订、改签、
退票;②在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车辆安排表;③出行便捷
保证时效措施;④.交通出
行安全保障措施;⑤交通车
辆质量保证措施;⑥应急急
救车安排计划,针对以上6
项内容进行评审,逐项打
分,每项3分,共18分;每
项评审标准航线总览、预订
流程、改签退票规则、特殊
情况处理内容完整详尽,条
理清晰合理,针对性及可操
作性强,得3分;每项内容
不完整或每有一处不具有针
对性或逻辑性错误的扣1
分,扣完为止;每项内容缺
失不得分。
18
4
应急预案
根据提供的事前、事中、事
后应急预防处理措施①安全
措施;②食物中毒应急预
案;③突发疾病、意外伤害
应急预案;④对突发性事件
包含但不限于针对服务对象
的人身安全、急救安排、天
气原因不可抗力因素、交通
方面、餐宿安全等方面的处
理办法等。针对以上4项内
容进行评审,逐项打分,每
项3分,共12分;每项评审
标准健康预防、分级响应、
现场急救、转运善后内容完
12
整详尽,条理清晰合理,针
对性及可操作性强,得3
分;每项内容不完整或每有
一处不具有针对性或逻辑性
错误的扣1分,扣完为止;
每项内容缺失不得分。
5
组织与管理方案
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针对本
项目提供的组织与管理方案
进行评审,内容至少包含①
组织服务对象有序参与活动
的措施含分组管理表、签到
清点制度、防失联脱团措
施;②带队活动的全流程管
理方案含安全教育、纪律教
育、民族政策教育的组织计
划,留存教育签到表及培训
记录。方案完整包含以上内
容且满足本项目要求得8
分;每缺一项扣4分;其中
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或不
足的扣2分,单项扣完4分为
止,未提供不得分。注存在
缺陷或不足是指存在不适用
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
编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
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
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
内容遗漏、不符合采购需求
等。
8
报价评审
报价得分满分: 10
报价方式:金额报价
算分方式:系统算分(根据计算规则系统直接计算得分)
1、评标价计算
评标价 = 投标总报价 *(1-扣除率)
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 = 最低评标价
3、报价打分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 = (评标基准价 / 评标价) * 10
开标一览表
序号
唱标名称
唱标内容
1
投标单位名称
2
投标文件递交情况
3
投标文件解密情况
4
投标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