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解读参考
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的部署要求和王君正书记、洛桑江村副委员长的批示精神,2024年3月《条例》修订工作正式启动,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不断修改完善。新修订《条例》于2025年1月15日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3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条例》的出台实施,将进一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实现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民族团结进步走在全国前列”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法制保障。
一、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历史脉络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着眼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这一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目标,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一项重大政策举措。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源自1953年吉林省延边州召开第一次民族团结模范代表会议,决定把每年9月确定为民族团结宣传月。此后,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国家民委从2013年开始推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地、州、盟)”、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区、市、旗)的创建工作。经过长期实践,各省(市、自治区)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积累了鲜活、丰富的经验,最终总结提炼成为党的民族工作的一项重大政策。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民族问题、民族工作,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摆在更加重要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强民族团结要创新载体和方式,要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要创建一大批能起示范作用的社区、乡村、单位、学校、连队等”。在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全面、深入、持久开展起来,创新方式载体,推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等”。
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强调:“要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着力深化内涵、丰富形式、创新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重要论述,为全面深入持久推进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中办发〔2018〕65号),正式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确立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政策。
西藏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始于1990年,自治区确定每年9月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2020年1月自治区人大制定出台《条例》,2021年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提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努力做到民族团结进步走在全国前列”重大工作部署,全区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执行《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和战略性任务全面推进新时代西藏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22〕4号)、《条例》及《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规划(2021-2025年)》,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的“四大工程”“六项行动”,扎实推进模范区创建工作,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全方位、多姿多彩开展。经过4年多工作实践,创建模范区成为全区各族群众的普遍共识,民族团结是西藏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的思想日益扎根于各族群众心灵深处。
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验表明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长期的过程,必须牢固树立“民族团结永远在路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永无止境”的理念,落实“全面、深入、持久”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方针,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和战略性任务,制定模范区创建工作政策举措,紧紧围绕“四大工程”“六项行动”,深化内涵、创新载体、丰富形式,持续推进模范区创建“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巩固和发展模范区创建工作成果,持续引导各族群众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贡献西藏力量。
二、修订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新时代党的民族理论,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战略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8月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2021年8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2023年6月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2023年中央第三次新疆工作座谈会、2023年10月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会和2024年9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及2023年6月、8月在视察内蒙古、听取新疆工作汇报时等重要会议、重要场合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论述,推动党的民族理论和实践创新达到了新高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进人新阶段。
2020年1月,自治区人大制定出台《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通过立法形式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条例》正式实施后,全区上下迅速掀起学习热潮,全面贯彻实施《条例》。2021年11月,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擘画“四个创建”宏伟蓝图,提出“四个走在前列”目标要求,并将“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民族团结进步走在全国前列”列在“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首位,吹响了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冲锋号,开启了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征程。4年多来,模范区创建扎实推进,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系列重要论述、关于西藏工作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法治化轨道,总结我区第十次党代会以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经验做法,确保党的民族理论和实践创新发展到哪里、民族法治保障就跟进到哪里,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三、修订意义
民族团结是西藏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任务。新修订《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的具体行动,是西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高质量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的必然要求,对推进“建设美丽幸福西藏、共圆伟大复兴梦想”崇高事业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四、修订特点
新修订《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区党委工作要求。新修订《条例》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全面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系列重要论述,对标对表党中央关于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决策部署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确保了党的民族理论和实践创新发展到哪里、民族法治保障就跟进到哪里。
二是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新修订《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第三条明确要求,模范区创建工作“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模范区创建的目的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载体和主要抓手是模范区创建。
三是突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西藏特色。结合西藏实际,新修订《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西藏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八个方面”重点任务,为有形有感有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高质量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明确了方向和路径,增强了模范区创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是体现民族工作在西藏工作全局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新修订《条例》准确把握新时代西藏民族工作的阶段性特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是关系祖国统一和边疆巩固的大事,是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繁荣昌盛的大事”的重要指示精神,在第七条明确规定“自治区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简称“三个意义”),落实“民族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方方面面都有民族工作”的要求。